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麗Party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36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8日上午10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存證
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計算式(被告之專有部
分〔含應有部分持分比例〕合計29.21坪;每坪每月管理費
新臺幣〔下同〕50元,每月應繳費1461元,自96年5月至97
年3月計11個月,合計16071元)、美麗PARTY住戶規約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