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09號

原告 陳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3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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