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