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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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О號
自訴人 謝孟綺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自訴狀之繕本。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自訴,自訴人未提出自訴狀之繕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官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