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台北縣五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兩成 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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