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圍籬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陳介甫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拆除圍籬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非屬本院所轄,且兩造涉訟之不動產標的即台北縣○○鄉○○○段平溪子小段二二○地號土地,亦非坐落本院轄區,是本院並無管轄權。故依前開法條,本件應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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