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街○○號三樓之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一百八十萬元不存在,被告並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二)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三樓之最高限額一百八十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一百八十萬元不存在,被告並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陳述: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