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以八十七年少訴字第十六號判決(偵查案號:八十六年偵字第二三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月,緩刑五年,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店簡字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