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支(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 李昆錡 (經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七八0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上午零時三十五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B1處,為警查獲大麻乙支(淨重0.三公克)等語。上開大麻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所明定;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大麻一支淨重0.三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