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債權人 楊錫宗 上列債權人楊錫宗因與債務人 楊棟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錫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