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0,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