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雅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潘雅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2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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