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04號原告 余蓓蓓 訴訟代理人 王妤文 律師被告 葉尚紘
李昱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