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06號原告 吳芬蘭 被告 張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調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