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48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受安置人甲613(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現受安置中)法定代理人甲613F(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甲613M(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安置人甲613為未滿18歲之兒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由法定代理人甲613F、甲613M監護。受安置人平時與曾祖父母同住於附近,未與甲613F、甲613M同住,但每日早上會返回甲613F、甲613M家中幫忙做家務及看顧狗,避免狗亂吠而影響甲613、F甲613M之睡眠。甲613表達平時若不順其意,即會遭甲613F管教責打,故對甲613F、甲613M心生畏懼。
(二)民國112年3月2日接獲通報,甲613表示613F於2月6日收到暫時保護令後,情緒變得不穩定,甲613受暴頻率提高。112年2月22日甲613F認為甲613早上未準返家看顧狗,故甲6136F致電要求其返家,甲613返家後遭甲613F連續掌摑臉部多下。112年2月24日學校輔導老師、學諮中心輔導員及社工到家中訪視離去後,甲613F詢問被問了什麼,甲613回答問了為什麼好幾天没去上學,甲613F因而連續掌摑甲613臉部多下,甲613表示當時嘴唇有流血。112年2月28日甲613表示因未經過甲613F同意下返回曾祖父母家,遂開車過去曾祖父母家找甲613,並以灰色硬水管打甲613手背2下及頭部2下,亦造成手背有明顯瘀青。
(三)社工於112年3月6日陪同甲613於派出所製作甲613F違反保護令(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9號)筆錄,社工與法定代理人擬定居家安全維護計畫,請法定代理人提出可保護監督之親屬,避免甲613再受暴,然法定代理人表達相關親屬皆無法擔任保護監督之角色,為保護受安置人甲613人身安全,並在甲613安置下,於112年3月6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因安置原因尚未消滅,基於兒少安全保護與維護最佳利益,前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茲因受安置人前開延長安置期間即將屆滿,然經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之安置原因尚未消滅,非再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之權益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67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表達意願書等件,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目前尚無自我保護能力,然依目前狀況,受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之權益及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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