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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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復查,關於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6月24日死亡、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2)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
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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