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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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成義 被告 陳炯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2年4月1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 陳烱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炯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美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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