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八樓8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戊○○、甲○○、丙○○與被上訴人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核定為7,939,958元。而上訴人提起上訴(見97年6月4日民事上訴理由狀)後,旋即撤回本件B1部分之上訴(見97年8月25日民事撤回部分上訴及重新核定訴訟費用狀),則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佰 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54,450元×〔27.9+4.7〕+71,478元×〔20.7+2.7+41.9〕=6,442,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