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自成立協商之日起之還款狀況(還款起訖日),暨每期還款之繳納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自成立協商之日前2年至今歷次任職工作、收入證明(
如在職證明,並應記載到職日、薪資證明等,且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㈢據聲請狀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之發生原因均記載「
投資失敗」,請釋明為何種投資?及其期間、數額、債權發生原因。
㈣釋明「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每筆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㈤何時失業?提出失業證明,並釋明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
會救助(時間、數額)㈥目前租住中之租賃契約影本。
㈦勞健保卡影本。
㈧勞健保繳納證明、食衣住行之支出證明。
㈨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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