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8月18日裁定自97年8月2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