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 蔡清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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