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己○○
號被告丙○○
戊○○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被告庚○○
號丁○○○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甲○○辛○○被告癸○○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請提出坐落南投縣○○鄉○○段第1031地號土地及幼獅段第344地號土地其管理人已變更登記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並具狀敘明被告''丁○○○所占有之坐落南投縣○○鄉○○段第三四四地號土地上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四一平方公尺之未完工RC結構物,嗣後經原告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具狀陳報其已完工,並經本院履勘,該建物所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與本件複丈成果圖所示之面積是否一致?有無增加?)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