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19號
原告 劉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卓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19號
原告 劉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卓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