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簡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841元,及其中本金75,05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延滯第1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