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65號
原 告 聖塔露琪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傑
被 告 林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2,744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
納其中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