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李冠儀
被   告  鄭富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繕漏水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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