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美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桂稀珍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25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