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寶源 、 陳文雄 、 林陳囑雅 、 陳坤政 、莊
珠花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92,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