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東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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