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91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拿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零伍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
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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