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翁子婷┌─────────────────────────────────────────────┐│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593││││(原名為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