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陳盈仁郁佑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郁佑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聲請鈞院指定清算人本件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4月9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函文已於103年4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
經以公務電話聯繫聲請人,聲請人表示本件係聲請由清算人依法院指定之管理,並非需另一管理人,請逕駁回本件聲請,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詩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