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