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2樓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2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林麗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98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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