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於本件遷讓房屋訴訟,對於建物之價值應提出
  房屋稅籍資料或其他證明房屋價值之文件,並以此建物之價
  額加計新台幣296,016元,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扣除已繳
  納之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後,向本院繳納其餘之裁判費用
  。
二、被告甲○○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