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入境許可證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96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欄內及事實理由欄第三點第3點、第四點中關於
「五百元鈔伍張」應更正為「百元鈔伍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法院受
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第三欄內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五佰元鈔伍
張」,係「百元鈔伍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
定本旨。茲更正為「百元鈔伍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第4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