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申○○
午○丑○○癸○○壬○○辛○○寅○○子○○巳○○○辰○○未○○己○○甲○○庚○○戌○○鍾志
丁○酉○○戊○○○乙○○卯○○右二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二樓右原告與被告 陳滿 (原名 婁陳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依據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得免繳裁判費,惟附帶民事訴訟僅得以犯罪所受之損害為範圍,得免徵裁判費。本件被告陳滿刑事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僅得就被告冒標部分,得主張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得免繳裁判費。至於其餘非冒標部分之請求,原告均陳明願依據合會契約請求,並補繳裁判費,是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和訴訟經濟之原則,本院准許原告等補繳合會部分請求之裁判費,以補正合會請求部分起訴之瑕疵。故依據原告等請求之金額,扣除冒標詐欺免繳裁判費之部分,原告等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有關合會契約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附表:(新台幣)原告請求金額依侵權請求金額依合會請求金額應補繳之裁判費丙○○捌拾柒萬肆仟元肆萬肆仟元捌拾叁萬元捌仟叁佰零壹元申○○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
午○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寅○○伍拾壹萬元伍萬柒仟肆佰元肆拾伍萬貳仟陸佰元肆仟伍佰貳拾柒元丑○○叁拾陸萬伍仟元叁萬零陸佰元叁拾叁萬肆仟肆佰元叁仟叁佰肆拾伍元癸○○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壬○○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辛○○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子○○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巳○○○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辰○○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未○○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己○○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甲○○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庚○○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戌○○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鍾志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
丁○壹拾柒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壹仟肆佰壹拾叁元酉○○捌拾貳萬元肆萬肆仟元柒拾柒萬陸仟元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戊○○○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乙○○壹拾陸萬元貳萬捌仟柒佰元壹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卯○○肆拾捌萬元壹萬伍仟叁佰元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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