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孟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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