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48號原告 胡靖晨 法定代理人 胡孝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被告 宋長智
佳達國際車葉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慕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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