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4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何忠儒 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被告 潘銘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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