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沈孟生 律師被告 曾雋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