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 翁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0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15頁)。惟原告僅於105年11月9日繳納3200元,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足額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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