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52號原告 李安華 被告 李堅瑋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丁榮聰 律師 丁煥哲 律師被告 李堅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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