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被 告 施金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4年8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
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
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