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堅豐土木包工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11元,應繳裁判
  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0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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