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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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丁○○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本件上訴人均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二份可查,茲均遲至同年十二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