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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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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