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三)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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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三)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㈢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世源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流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遲中英 訴訟代理人 王之任 訴訟代理人 毛卓人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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