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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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О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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