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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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輔佐人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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